行政处罚因程序违法被复议撤销,可否重新处罚
我的老同事问:我做了一个行政处罚,让邮局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邮寄了行政处罚通知书,然后,被处罚人就申请复议了。然后,说好听的是复议机关撤销了我们的处罚,说不好听的就是败诉了。理由是,邮局没给我们寄到。
老同事很羞涩地说,虽然我不能给你付费,但还要是问你:我可不可以重新做出行政处罚?
潘律师答:可以啊。
我老同事为什么会提出这个问题?原因是:行政复议法28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我的老同事们就开始打嘀咕了,因为,他们要重新做处罚,必然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潘律师回答可以,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重点看第二款。
那么,上述解释是否被新解释取代呢?答案是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旧解释第五十四条属于以前发布的解释,与新解释没有不一致,所以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