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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G县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在对该地区的如意职业咨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并通过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及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等,牟取不正当利益。劳动保障执法机构认真研究后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获取的违法所得比较多,应该严厉处罚。遂以劳动保障执法机构的名义对如意职业咨询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这一罚款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评析」

  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第一,该行政处罚决定滥用了处罚权。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可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行为,可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查,该省没有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因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是作出该项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可见,对如意职业咨询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滥用了行政处罚权。第二,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执法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委托执法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有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劳动保障执法机构作出罚款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该省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3万元以上。劳动保障执法机构既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也没有组织听证,显然,作出罚款决定的程序违法。鉴于劳动保障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主体和程序上都存在违法之处,所以,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为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法院责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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