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后一方带孩子去异地生活,探望权如何行使?
案情:
阿峰和小丽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抚养权归校丽。阿峰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直到儿子18岁为止。没多久,小丽带儿子离开广州,去江苏生活。如此一来,阿峰看望孩子十分不便。去年7月,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小丽必须协助自己,让他能够在广州每月看到儿子两次。
一审法院认为,小丽在离婚后,改变了儿子的生活环境,此举应该视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项,双方理应充分协商,但小丽无法证实双方曾达成过共识,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阿峰每月有权探视儿子一次,阿峰可在每月的第三周周六上午到小丽所居住的海珠区家中接回儿子,周日下午送回。
改判:
前夫每季度去儿子住所集中探视
判后,小丽无法接受。她说,母子已在江苏生活将近一年,安定了下来。广州和江苏两地相隔两千多公里,要她每月带着孩子往返折腾,无论是时间、精力还是路费,都无法承担,对小孩子的生活影响也很不好。
中院二审认同前妻的部分说法,认为原判严重忽视了小丽的权益,并在近日作出改判:阿峰可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周末,到前妻处接走儿子进行探视。考虑到两地相隔较远,法院还允许阿峰在寒暑假期,可接走孩子七天进行集中探视。
法官说法
单亲妈妈有权选择生活 不能以探视权进行限制
二审为何会作出改判?广州中院法官说,儿子既然随母亲生活,自然应该跟着母亲迁徙。事实上,孩子已经在江苏入读幼儿园,如果安排在广州探视,确实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况且,阿峰如今也不在广州居住,将探视定在广州,忽视了小丽的权益。
那么,是否会有夫妻一方为了阻止另一方探视而刻意迁居外地?黄文劲表示,小丽有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自由权利,其选择之优劣对错,并不属于法院评判的范围。如果说,小丽移居江苏必须征得阿峰同意,阿峰不同意就得移交出抚养权,其实是按照阿峰的单方意愿来,是对小丽自由选择的无端限制。中院认为,小丽作为抚养人,在选择未来生活上,显然拥有更大的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