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
原告:唐某,女
被告:周某,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0月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孩子(现年6周岁)由周某抚养,唐某可以在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到周某住处探望孩子;若女儿要求唐某陪同外出,唐某应在当日20:00前将孩子送回周某住处,周某对唐某行使探望权有协助的义务。
2003年,原告唐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离婚后,双方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法院的离婚判决也规定了唐某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起初,被告周某还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后来周某逐渐不予配合,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
另外,唐某还称,每次探望女儿时,都在被告及其父母的监视下进行,其根本无法在此情形下与女儿正常沟通,且探望时间太短,要求增加节假日探望的时间,并且每次探望时原告可以将女儿带出。
被告辩称,其并未阻碍原告行使探望权,为了保证女儿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无法满足原告的其他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学习并且不影响女儿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原告有权探望孩子,被告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唐某可以在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到周某住处探望女儿,并可以在小区范围内自由活动;若女儿要求唐某陪同外出,唐某应在当日20:00前将孩子送回周某住处,周某对此有些协助义务。
二、如果女儿要求,唐某也可以单周前往探望,探望时间和方式同上款。
三、逢法定假日原告唐某可以在假期后两天前往探望,探望时间和方式同第一款约定。
四、“六一“儿童节唐某可以带女儿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朱律师分析:
现在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 造成离婚时只能有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这样的局面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讲,可能自己的亲权就受到了限制,同时对于孩子来讲,也不利于其心理、人格 及情感的健康成长,使得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更大。所以婚姻法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是目前关于探望权,存在 很多错误理解,探望权也遭到扭曲。在抚养子女的一方看来,探望权就是自己“惩罚”对方或者进一步谈判时的筹码。他们出于特殊的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 者不配合另一方的探望,以使对方的痛苦,“惩罚”对方。另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以探望权为要挟,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满足其其他要求。另外,不直接抚养孩 子的一方还有可能滥用探望权,借助婚姻法赋予自己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给对方制造种种麻烦,然后用探望权作为“挡箭牌”。
对于双方的这些错误认识和 做法,我们认为这些都是双方在离婚初期情绪还未得到稳定,没有回归正常导致。双方的这些做法都侵犯了对方对合法权益,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对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故意阻挠行为,另一方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为这种执行比较抽象,又不能去执行孩子,所以法院一般会 向拒不配合探望的一方发出警告,责令其履行双方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如果对方还是拒不配合,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其进行罚款 甚至拘留。而对于另一方滥用探望权的情况,如果确实对对方的名誉或者给对方生活造成了影响,对方除了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外,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 的法律责任。这样看来,滥用探望权不但有可能会由此而失去探望权,也有可能惹官司上身,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本意在于使子女不会因父母离异而得不到父爱或者母爱,从而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满足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看望孩子的需求。但是两者比较起来,前者是最主要的。各方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歪曲法律关于探望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