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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一方不探望小孩,可以起诉要求其进行探望吗?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张静律师
阿红与阿明离婚时,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阿红。后离婚3年内,阿明只对女儿进行了2次探望。阿红认为这样对女儿成长不利,遂诉至法院,要求阿明定期对女儿履行探望,其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最后,经办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向阿红阐释了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说明目前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最终,阿红撤回了对要求阿明定期探视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离婚父母应更关注孩子成长
    法官表示,《婚姻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目前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然而,不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婚姻法》都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探望是否应当作为离异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为了让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都能够健康成长,法院建议非抚养权人应该积极探望孩子,抚养权人应当为探望主动创造条件。离婚夫妻双方应当以小孩的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出发点,摒弃离婚夫妻双方的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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