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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用工资还贷款,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5-04-18    作者:张静律师
问:婚前我丈夫交5万元首付款,以他的公积金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我们双方用各自的公积金共同还贷,他每月还贷的金额比我多,现房屋升值,离婚后房屋归属他,有人说只把我还贷的部分返给我,房屋升值部分与我无关,请问我们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该房屋系婚前你丈夫交钱购买,取得了房产证应系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也不按个人还贷的金额多或少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一方却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房屋升值部分和还贷的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各自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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