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宪法惯例
发布日期:2016-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宪法惯例的特征有:

①宪法惯例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

②宪法惯例的内容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③宪法惯例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3)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