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如何分割?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案例】
刘某与华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登记结婚,起初两人关系非常好,但自从2011年生育一子之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渐渐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二人对于离婚孩子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在养老保险的归属上两人产生了争议。刘某主张养老保险是个人的,华某则主张养老保险是在婚后取得的,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的,请问,刘某和华某的说法哪个正确?
【律师解答】
根据本案案情,由于刘某与华某属于尚未退休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应对养老保险的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如请求法院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婚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