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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离婚,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5-04-15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我与老公现在正在办理离婚,其他都没争议,就是养老保险这块有争议。老公每月比我多缴纳1000块钱的养老保险金,这多缴的100010年也是12万,我起诉到法院后能分部分吗?
 
律师解答: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本着衡平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
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原告和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分割。但考虑到原告和被告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
也就是说,你可以分到你老公多缴纳的12万养老保险的一半,即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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