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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离婚诉讼中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离婚诉讼中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离婚诉讼中,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是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而认定养老金的财产属性,以及如何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养老金,是实践中比较头疼的问题。张付杰律师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给付的年金或者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它是我国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从本质上说,养老保险金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实际上相当于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但养老保险金又不同于工资,职工未退休不能取出其养老保险金。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养老保险金又不完全等同于工资,因此,《婚姻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需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养老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应当有条件:一是只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养老保险金必须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
由此,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养老保险金分为实际取得的和应当取得的两种。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是在当事人在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政策的情况下,已经领取到手或者划转到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这部分保险金相当于现金或者存款,在分割时可以按照对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配。而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应当是指当事人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是尚未领取的情况。因此,应当取得的前提也同样是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果夫妻双方均未达到领取条件,如既没有退休,也不符合其他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则夫妻各自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上海高院意见】
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会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则产予以分割。
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由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也不进入个人养老基金帐户。因此,对不符合享受械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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