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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退休金 养老保险金能分割吗?
发布日期:2015-01-06    作者:张静律师
58岁的李某是一国有企业职工,与妻子王某出现感情危机,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起诉。审理中,法院在对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时,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一年后即将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本案中养老保险金能分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婚后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在婚后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后积累养老金利益的财源来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对积累的养老金的缴费一般都源于其个人的部分工资,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以缴纳部分工资而积累的养老金包括期待利益,当然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的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本案中,可将李某、王某夫妻关系有续期间养老金账户中的实际缴费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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