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
一、律师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平均分割的。分割的金额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金账户里的金额为准,如果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已被全部或者部分提取,则提取部分也属于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案例
李某与肖某于1998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4日离婚。李某起诉至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平均分割肖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约10万元(从1998年2月至2009年5月止)。
法院查明:肖某养老保险金帐户离婚时有养老保险金20103.41元,住房公积金0元。肖长凤于2008年6月3日因离退休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共92305.73元。
法院判决:一、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黎某人民币10051.71元(20103.41元÷2);二、肖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黎某46152.87元(92305.73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