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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诉河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01-11    作者:张书正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鲍××,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县×乡×村7组。电话:
被告:河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河南省××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电话:
被告:李××,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区××路××号×号楼×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4999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月×日,河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李××签订购房协议,2011年×月×日,原告与李××签订转让合同,由原告代替李××作为买受人。2012年×月×日,原告又与河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来购买的房屋变更。为此,原告总共向被告支付了154999元的购房款。
后来,原告得知协议购买的房屋属于违法用地,没有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土地性质不是国有,属于典型的小产权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保护自己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如所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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