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市××镇××村王家××号。联系电话: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镇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联系电话:
被告:河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金水区××路××号××大厦B座××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900000元;
2、判令被告河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月×日,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月×日到2015年×月×日,被告河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之后,尚有900000元没有归还。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两被告一直推辞。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