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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汝河路分公司与焦克居间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14日,卖方(甲方)李冰洋、买方(乙方)焦克、居间方(丙方)豫鼎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位于中原区昆仑路西、陇海路南4号楼1单元6层03号房产;第二条,房屋总价款66万元。第三条,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定金2万元,甲方同意该定金由丙方保管;甲方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于丙方保管,作为对出售上述房屋的真实性提供担保。第八条,丙方的佣金由乙方支付成交价的2%元,佣金及过户代办费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时,焦克向郑凤龙写了一张欠条,欠条显示:今欠豫鼎房产购房定金2万元整,于2012年7月20号当日送到豫鼎房产汝河路店,此定金可充抵首付款。焦克,2012年7月14号。后,焦克一直未向郑凤龙支付定金。当月26日,卖方李冰洋与焦克之妻李庆伟在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冰洋将上述房屋卖给李庆伟,2012年8月10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已经过户到李庆伟名下,郑州豫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汝河路分公司认为,其作为房产中间人把卖方信息如实告知焦克,双方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焦克应当按合同支付佣金。请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令焦克支付郑凤龙佣金13200元。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本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甲、乙、丙三方均进行了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郑凤龙作为居间人,有权利取得佣金。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焦克有义务支付佣金13200元,郑凤龙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焦克辩称合同已协商解除,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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