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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理想手术费55万全退
发布日期:2016-01-11    作者:王景林律师
美容不理想手术费55万全退
一、案情介绍
201410月,重庆韩女士特意来上海做美容,她与某美容医院签订书面协议,接受医院为其施行“妊娠纹修复”及赠送的“乳晕缩小、乳房悬吊、自体脂肪丰胸、腹壁拉皮”等四项手术,手术费用合计55万元。手术后,韩女士发现,实际效果与宣传效果并不一致,手术部位仍有妊娠纹,且肚脐周围及乳晕周围有明显疤痕。
韩女士与医院进行交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57月,韩女士以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将某美容医院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手术费,赔偿三倍价款165万元,并赔偿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8.4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韩女士认为,医院在网站上宣传“妊娠纹完美修复彻底根除术”、“百日内完美修复受损肌肤,彻底根除妊娠纹”、“由诺贝尔医学奖得主领衔来自韩国……等地的权威医学专家”均属虚构,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网站上涉嫌虚假宣传,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就治疗效果作出明确约定,对网站虚假宣传造成的误导起到阻断作用,不构成欺诈。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修复率90%以上,但术后留有大量妊娠纹未能修复,手术显然未能达到约定的效果。结合其他几项手术也造成相应部位增生性疤痕的情况,原告术后现状明显偏离其缔约初衷,属于严重违约。法院最终判决退还全部手术费用5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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