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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维权获赔案例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4月17日,律师代理的原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二次手术费用索赔一案有了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孟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31日7时左右,被告驾驶豫A8780G号轿车沿东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众意路右转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樊桂受伤。经郑州市交警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没有责任。被告为豫A8780G号轿车向被告人寿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20日,原告在河南省职工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24日至2011年9月13日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实施取内固定手术。
2011年3月17日,原告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2011年9月28日,该院以(2011)开民初字第1933号判决二被告进行赔偿。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并支出了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2504.14元。对于这部分费用,被告拒绝赔偿,故又诉至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原告提交郑州市骨科医院出院证显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1年9月13日在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共计住院21天。出院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术后畸形,心肌缺血。出院医嘱为佩戴支具下地活动,口服药物治疗,定期复查,首次2011年10月13日,不适随诊。郑州市骨科医院出院记录显示患者因经济原因要求单纯行内固定取出术。原告提交郑州市骨科医院票号为2130875、9927062和9928529的票据显示,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14912.17元。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二千七百八十三元。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九千五百一十四元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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