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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导致毁容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介绍:2009年,许女士到某美容中心做美容时,得知该中心的孙女士会做美容整形手术。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许女士同意在该中心做隆鼻、隆下巴和除皱手术,交纳美容手术费8500元。术后,许女士的嘴不能闭拢,含水不住自流;隆鼻后鼻部切口愈合障碍,垫入的假体材料刺激皮肤肌肉组织发痒;除皱时在双眼鱼尾纹部和额头处注射肉毒素后,出现头痛恶心和眼花眼痛、视物模糊的症状,许女士苦不堪言。后来,她到卫生局查询,发现该美容中心没有美容整形手术的相关资质证书,孙女士也没有行医资格。许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美容中心退还美容整形手术费用85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美容中心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系违法行为,故法院判决美容中心返还许女士美容整形费8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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