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迁徙自由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迁徒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和定居的权利,它在狭义上仅指在国籍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广义上不仅包括国内迁徙自由,还包括国际迁徙自由,即自由离开本国到他国旅行和居住的权利以及返回本国的权利。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一、人人在一国境内有自由迁徙之权利。二、人人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一、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自由迁徙往来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二人人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三、上列权利不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他人权利与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进入其本国之权,不得无理褫夺。” 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有三个方面:1、迁徙自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利。2、迁徙自由是公民享有有在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以及出入国境的自由。3、迁徙自由还包括对从异地迁居而来的居民,地方政府不能对其歧视或实行差别待遇。
就迁徙自由的性质而言,是属于人身自由权利还是属于社会经济权利,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各国宪法也有着不同的归类。迁徙自由与人身自由确实不可分割,是公民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行动不受非法干涉和限制的权利。但同时也应看到,迁徙自由与经济自由或社会经济权利同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经济权利是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复合,是国家通过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所有人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权利,属于“第二代人权”。就迁徙自由本身来说,其核心内容是在迁居、旅行及出入国境的活动中排除国家公权力的干涉或限制的权利,与公民在市场经济中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有着直接关系,特别是与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接受社会救济权有着密切联系,所以也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英国是最早规定迁徙自由的国家。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41条规定:“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商。”这项规定说明,迁徙自由一开始就印上了经济自由的烙印。日本宪法第22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的自由。”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有自由就有必要的限制,迁徙自由也不例外。就各国对迁徙自由权的限制性规定来看,概括起来主要的五个方面:1、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道德。2为了国家安全,防止自然灾害和事故。3、禁止逃避法律上的义务。规定不能利用迁徙自由进行犯罪、逃避司法追捕和审判。公职人员、军人等不能随意迁徙。4、为了公共卫生、保健及阻止传染病的蔓延。5、为了维护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