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工作权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工作权(劳动权)
工作权,又称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得到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工作权在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公民享有民主自由权利和得以生存的基础。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63条规定,所有德国人民,得依其经济性的劳动,赋予取得生活资料的机会,对于无法给予适当的工作机会的,应给予必要的生活费。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前言指出,人民有劳动的义务,也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在其劳动或职业中,任何人不因出身、意见或信仰之不同而受歧视。1947年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承认全体公民享有劳动权,并帮助建立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免于失业的保障。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本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的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第7 条和第8条还就人人有权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有权组织工会、有权罢工作了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有关劳动就业权,为贯彻实施宪法规定的工作权,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时,我国先后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有50余件,并批准加入了18个国际劳工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权,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是工作权的基础。宪法和劳动法都明确规定,国家通过促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就业权包括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
2、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以及劳动力价值支付的报酬。通常用人单位主要原因是以工资的方式来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预先规定的标准,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第五章规定了劳动报酬权,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者的工资分配方式与工资水平主要由劳动合同决定,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为了充分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世界各国均规定了劳动者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最低工资标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 条规定,工资的数额最低限度为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我国劳动法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五个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劳动力所有权人的重要的基本权利。我男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据此,我国《劳动法》专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1995年,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999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一步增加了劳动者的休假时间。
4、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在劳动者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保护的权利,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重要措施。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据此,《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此外,劳动法还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
5、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享有的通过职业培训而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权利。职业培训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就业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职业培训制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八章规定了职业培训的有关内容。规定,国家通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了职业分类、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
6、组织参加工会权。组织参加工会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维护其权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是世界各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定的限制。我国批准参加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同时声明:我国政府对公约中有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条款将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是对《公约》的自由组织工会条款的保留。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劳动者自由组织工会,仍然实行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工会制度。
7、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体现和实现经济民主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对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途径和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8、罢工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