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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看护管理责任诉邵某、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365】
发布日期:2015-11-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看护管理责任诉邵某、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36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6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7
邵某然因看护管理责任诉邵某、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父母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对孩子负有监护职责,以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在孩子经父母同意,暂时脱离父母管控、由成年亲属看护的情况下,该成年亲属对孩子亦负有看护的职责。若疏于看护导致孩子人身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鉴于八岁的孩子对危险已有一定的辨识能力,脱离父母管控亦是经其父母同意,且损害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孩子玩耍瑜伽球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因此,对处于亲情和好意临时看护孩子的亲属,即使存在一定过失,也不宜加过重的责任,这也是维护亲情和社会和谐的需要。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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