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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留置权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A.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B.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C.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

  D.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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