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留置权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A.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B.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C.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
D.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