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讲义:留置权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留置的条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行纪、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意味着可以约定排除留置。 法律 教育 网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234、235条】
1.收取孳息--先用于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妥善保管--保管不善,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的行使【《物权法》第236、237条】
1.条件:宽限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
2.宽限期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