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司考民法讲义:留置权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5-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