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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定“以罚代证”致使村民滥伐林木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王国定,男,33岁,河南省西峡县人,原系西峡县林业局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会计。1996年4月16日被逮捕。

    1996年2月4日至12日,被告人王国定在当地村民洪占青等人找他办理木材采伐证时,明知西峡县林业局未向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下达1996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计划,却为本站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以罚代证”的所谓变通办法,让村民采伐林木。他先要洪占青、李国亭、方长明写出无证采伐了木材的检查,并按每立方米木材交出现金150元,再由他本人以桑坪乡林业工作站的名义给洪、李、方三人开具所谓“没收木材变价处理加罚款”的收据,让村民凭这些收据去采伐林木。他先后开具这样的票据共9张,共“没收”木材34立方米,收取“变价处理款和罚款”共计5100元,用于偿还桑坪林业站因盖办公楼所欠的债务。桑坪乡的王全彬、方长明、杨锋等十余户村民依据王国定开具的上述收据在自己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无证采伐桦梨木香菇杆41.9立方米,析合立木材积76.2立方米,造成林木资源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案发后起出部分木材,折价变卖4000元。

    「审判」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国定犯盗伐林木罪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国定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其辨护人认为,王国定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参与采伐林木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定身为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本应严格执行森林法规,管理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但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无视国家森林法规,弄虚作假,擅自采用以罚代证的手段,致使一些村民在责任山或自留山上乱砍滥伐林木,造成林木资源遭受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定犯盗伐林木罪,定性不准确,本院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9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本案赃物木材变价款4000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王国定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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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而引发的破坏林木资源案件。对被告人王国定的行为,检察院是以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定性上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国定的行为应定盗伐林木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严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国定为了给桑坪林业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罚款5100元),在县林业局设有下达采伐计划的情况下,擅自开出罚款收据,让村民持罚款收据在林业站的管辖区域内采伐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定盗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国定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林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反森法法规和林业管理规定,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核发超过规定的年采伐数量、品种、要求的采伐批件,以致引起乱砍滥伐,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均按照“两高”《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论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玩忽职守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才够立案的标准,而本案滥伐林木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未达到5万元,所以王国定的行为虽属玩忽职守但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国定的行为应定滥伐林木罪。理由是:(1)王国定虽然是桑坪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并为林业站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他采用以罚代证的方法造成滥伐林木的行为,不是林业站领导决定或集体决定的,而是其个人的擅自行为,而且王全彬等村民是持罚款收据在自己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砍伐林木,不属于盗伐,故对王国定的行为不应定盗伐林木罪。(2)“两高”《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核发超过规定的年采伐数量、品种、要求的采伐批件,以致引起滥伐后果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王国定不是发放正规的采伐许可证或采伐批件,而是擅自采用变通的办法,先罚款后伐木,以罚款收据代替许可证,因此其行为不属于玩忽职守。(3)王国定身为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本应贯彻执行森林法规,教育群众持证有计划地采伐林木,但他却弄虚作假,在明知国家没有下达采伐计划的情况下,擅自作主,以罚代证,造成村民持罚款收据在责任山或自留山上乱砍滥伐林木的后果。王国定本人虽然没有参与滥伐林木,但他教唆、指使并帮助村民这样做,应属滥伐林木的共犯,构成滥伐林木罪。至于王全彬等村民的行为是受王国定的指使,各人滥伐的数量又比较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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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在没有新的法律规定或者新的司法解释之前,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上述第三种意见,以滥伐林木罪对王国定定罪判刑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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