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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滥伐林木的标准对此罪的认定至关重要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滥伐林木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国宏,曾用名冯国红。

被告人:冯中春。

被告人:冯效昆。

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及冯小强、冯立宝、冯长义(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将位于密云县太师屯镇小漕村北稻地共同购买雷祥玉的散生杨树卖给被告人冯效昆及冯云达(另案处理),后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冯国宏、冯中春伙同冯效昆先后3次共同采伐杨树138棵,折合立木蓄积73.396立方米,鉴定价值人民币30 826元。被告人冯中春于2007年12月13日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采伐杨树事实的经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及冯小强等人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将位于密云县太师屯镇小漕村北稻地共同所有的杨树卖给被告人冯效昆及冯云达,后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伙同被告人冯效昆先后3次共同采伐杨树138棵,折合立木材积73.396立方米,鉴定价值人民币30 82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中春系自首,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冯效昆刑罚。

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冯效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冯效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冯效昆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中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冯效昆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冯效昆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冯中春还依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冯国宏、冯中春、冯效昆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国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冯效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冯中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争议焦点】

本案中几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理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可见,滥伐林木的行为方式有几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许可证,但未依照相关规定采伐。

本案中,三位被告并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杨树138棵,折合立木材积73.396立方米,鉴定价值人民币30 8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可见,在认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时,不仅要有上述的几种滥伐林木的行为方式,而且最基本地需要满足“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很显然,本案中三位被告采伐林木73.396立方米,满足“数量较大”的标准,但并不满足“数量巨大”的标准。

因此,三位被告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三位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对其宣告缓刑也是适宜的。因此,综合来看,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在我国,林木一般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条件下,不能随意采伐林木。因此,为避免触犯刑法或者相关法规,公民应严格依照相应规章制度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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