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委托律师申请仲裁获得双倍工资差额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8日田XX到重庆XX印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印刷机机长,每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后田XX于2015年3月29日与重庆XX印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重庆XX印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未向田XX支付该月的工资,后田XX委托律师,要求重庆XX印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工资,最终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重庆XX印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赔偿田XX的双倍工资差额和2015年3月份的工资。
二、接受委托,积极分析案情:
该案件系申请人田XX于2015年3月21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一、本案的田XX的双倍工资时效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田XX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第二、田XX要求重庆XX印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份的工资,工资的发放应该由单位举证,如果单位没有证据举示向田XX支付工资,那么仲裁委就应当支持田XX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田XX及其代理人周炜律师和重庆XX印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认为: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是存在的;二、申请人田XX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委应当支持该项请求;三、被申请人重庆XX印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向田XX支付2015年3月份的工资证据,那么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就应当向田XX支付该月工资。
四、仲裁裁决: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田XX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和2015年3月份工资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