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委托律师后胜诉
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日杨XX到陈XX(个体工商户)处工作,担任主管,每月平均工资为3379元。后杨XX于2013年12月26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23日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XX(个体工商户)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2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万余元,被申请人陈XX(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2月得到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后于2015年3月13日委托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周炜律师办理此案。后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杨XX的仲裁请求。最终被申请人陈XX(个体工商户)不承担任何赔偿。
二、接受委托,积极分析案情:
该案件系被申请人陈XX(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3月13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一、本案的申请人杨XX的仲裁请求要求的是2012年9月到2013年12月的双倍工资,且仲裁立案的时间是2014年12月,那么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了,申请人杨XX的仲裁请求不可能得到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第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差额工资最长时间是11个月,但是申请人杨XX的仲裁请求是15个月的工资差额,这个也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
三、仲裁开庭审理: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XX及其被申请人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认为: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是存在的;二、申请人杨XX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了;三、申请人杨XX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不正确;四、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四、仲裁裁决:
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天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