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负责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驳回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日,王某进入某公司,任杭州办事处销售经理一职,全面负责杭州办事处的所有工作,月薪6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某公司发现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推销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故于2013年1月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2013年3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
[律师工作]
某公司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本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与某公司杭州的员工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得知某公司总部在北京,杭州仅在杭州大厦有一专柜,王某系为杭州办事处的总负责人,杭州办事处销售、人事、财务均由王某负责,杭州办事处的员工,有的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杭州的所有员工经通过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公司员工提供的线索,本律师书写了答辩状,以签订劳动合同系王某的工作职责范围,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本人之过错等为由要求驳回王某仲裁请求,并申请四员工出庭作证。
[仲裁委观点]
仲裁委基本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仲裁委认为,王某是杭州办事处销售经理一职,全面负责杭州办事处的所有工作,其办事处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是王某工作职责负责进行,某公司未提出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也未提出要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某公司拒绝签订的证明,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王某的职责范围,是王某自己的过错,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本委不予支持。故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