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的起算
案情:
2010年8月,佛山某企业由于政府拆迁的原因,导致经营场所需要搬迁,该企业的员工在离职时,企业已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代通知金,由于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的员工共24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80多万元。仲裁阶段以该24名员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初步的劳动关系存在为由,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在一审诉讼阶段,由于当时《劳动合同法》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企业的代理律师,本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期限为入职之日起第二个月起算,共十一个月的规定,结合每个员工的入职时间,提出本案大部分员工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请已过仲裁时效的观点。后该观点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维持,判决企业需要向员工共赔偿的金额为16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