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叶某委托,请求武汉光谷激光中南加工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获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本律师接受叶某委托,请求武汉光谷激光中南加工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获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4年2月14日,本律师受叶某委托,代理其申请仲裁武汉光谷激光中南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4年2月21日,叶某向武汉光谷激光中南加工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4年3月3日,叶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4年3月25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出庭。
2014年3月31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65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73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5538元、2014年2月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3564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37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45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涂婷 书记员彭媛媛……
2014年4月4日,本律师到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