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合同未解除,与新公司能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张某是某国企的部门经理,后病退在家休养,劳动人事关系一直在原单位。2014年6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6月,张某主动离开公司。7月,张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付工资、加班工资、满勤奖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中,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因为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只支持了一部分工资,加班费、满勤奖和经济补偿金均未得到支持。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在本案中,张某从原单位病退后,到电子公司工作,但其并未转走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也依然由原单位缴纳,即其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形;但张某确实为该公司付出了劳动,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电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