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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劳动争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原创案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一、主要案情:
2008年9月,原告周某在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工地打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2009年9月1日凌晨,周某在工作期间被吊车掉落的钢筋砸伤腰部,造成2跟肋骨骨折。后公司将周某送往医院,但在住院时,公司安排周某以他人的名字住院治疗,在周某出院后找公司所有相应赔偿时,公司却否认周某为其公司员工的事实,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周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事实,遂败诉。后周某找到本律师,经本律师了解详细情况并总结了相应的争议焦点及证据细节后,本律师代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一审中,被告辩称,周某是并非公司员工,其在公司宿舍住仅仅是借住,周某受伤是其自己所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周某诉求。
本律师在庭审中注意到,由于公司每次发周某工资都是现金,公司没有留下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公司亦没有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任何招用、考勤记录。但据周某陈述,工程曾经有拖欠工资的情形,周某曾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来因工资问题得到解决撤回投诉,本律师根据周某的的上述情况,申请法院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了当时的相关的调查笔录和撤回投诉申请,该记录显示周某是公司职工。自此本案的最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
二、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周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可以显示,周某是公司的员工,故此认定周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周某在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确认后,本律师代其申请了工伤及工伤赔偿,均达到周某的预期目的。
四、李顺涛律师(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评述:
根据本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归结一下几个要点,以供当事人注意参考: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否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劳动关系成立,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该规定采用列举式,属于开放式规定,说明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均可能被法院采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院调取的劳动监察部门和相关调查笔录和撤回投诉申请,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员工在遇到未签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发工资的记录或者录音录像,自己工作时相应证据,或者证人证言,在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保留证据。本案中也正是劳动当事人在拖欠工资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而留的的证据,而恰恰是这份证据却成立当事人最好的救命稻草。

4、遇到劳动纠纷,尽量咨询律师,以获得法律的规定及以后的对策。

李顺涛律师: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顺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京飞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丽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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