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岗不合理,员工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公司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调岗不合理,员工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公司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9日,姚某某入职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2011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项目工程师,工作地点为深圳,月薪7500元,每月的1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公司可以调整姚某某的工作地点。
因姚某某参与的项目结束了,所以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调整姚某某的工作岗位,并在未与姚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姚某某的工作地点由深圳调整到哈尔滨,在对姚某某送达的调岗通知中并未明确告知调岗后的薪酬待遇。姚某某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
2014年4月11日,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姚某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
三、调岗后不得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本案中,姚某某参与的项目不复存在了,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行使管理职能调整姚某某的工作岗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约定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可以调整姚某某的工作地点,但其调整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未与姚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姚某某的工作地点由深圳调整到哈尔滨,给姚某某照顾家庭造成不便,增加了姚某某的工作成本,该调岗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且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姚某某送达的调岗通知中并未明确告知调岗后的薪酬待遇,在此情形下姚某某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事出有因。在双方对岗位调整一事协商一致之前,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姚某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依法应当向姚某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2014年4月15日,姚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7500×3×2),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裁决: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姚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7500×3×2)。
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姚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7500×3×2)。
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实践中,存在许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调整员工岗位的情况,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对关于调岗方面的规定又不是很清楚。用人单位认为调整员工的岗位是其权利,可以随意的调整员工的岗位与工作地点。员工对于一些公司调岗的做法虽然知道不合理但又不知道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自己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己可以获得哪些权益。本案,本律师依据深圳现行的有关调岗的规定,向姚某某作了细致、耐心的分析,并告知姚某某可以获得利益,本律师的分析得到了姚某某的认可,裁判的结果与本律师分析的一致,姚某某对案件的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