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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被告人:王玉恩,男,26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2.被告人:林本清,男,28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2日被逮捕。

    3.被告人:陈能强,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3月12日被逮捕。

    4.被告人:林坤财,男,20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3月2日被逮捕。

    5.被告人:谢国琰,别名谢国炎,男,24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6.被告人:汤顺勇,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3月4日被逮捕。

    7.被告人:林以善,别名谢活义,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4月9日被逮捕。

    8.被告人:肖依平,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9.被告人:林以品,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1日被逮捕。

    10.被告人:陈建仁,男,24岁,农民,福建省罗源县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11.被告人:王玉栋,男,18岁(1974年5月13日出生),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6日被逮捕。

    12.被告人:林振汉,男,28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7日被逮捕。

    13.被告人:林乃松,男,33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7日被逮捕。

    14.被告人:刘用土,男,37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安凯乡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5.被告人:林小锋,男,23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6.被告人:傅仁熊,男,20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7.被告人:林克进,男,30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8.被告人:陈兴玉,男,33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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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被告人:吴安彪,男,20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安凯乡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20.被告人:刘必元,男,24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安凯乡人,1992年6月10日被逮捕。

    21.被告人:林坤银,男,26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尚有同案人41人(另案处理)。

    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及同案人林本朝等人,先后纠集62人,分别组成6个抢劫犯罪团伙,自1990年3月至案发,采取暴力手段,在海上进行抢劫犯罪活动,先后作案共11起。其案情如下:

    一、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及同案人林本朝等人(另案处理),经过预谋策划,先后纠集被告人汤顺勇、林坤材、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谢国琰、肖依平、王玉栋、林振汉、林乃松及同案人林贤武等人(另案处理),分别组成4个抢劫犯罪团伙。他们出资租赁作案船只,购买刀剑、镀锌管、绳索、炸药等作案工具,并商定了作案时的人员分工。尔后,他们分别驾船窜到浙江省温州海域、南麂列岛海域和福建省西■岛、台山等海域,采取佯装做贩鱼生意或深夜突然袭击等手段,先后抢劫5次。作案时少数人留在船上接应,多数人由王玉恩或陈能强等人率领,蒙面、持械,先后洗劫5艘船上的现金人民币69700元、外币1500元、香烟180箱、鱼虾6吨多及对讲机、金戒指等财物,计值人民币411000余元。这4个团伙的案犯还分别对34名被劫船员进行威胁、殴打、捆绑、蒙眼,并将其中1人殴打致死,3人殴打致昏后炸死,29人坠上石块、铁锚或铁链抛入海里溺死,仅1人躲入隔舱内幸免于难。最后,这4伙案犯用炸药将5艘被劫船只炸沉、炸毁。

    二、1990年11月下旬至1991年1月下旬,同案人谢依锦、林贤武等人(均另案处理),经过预谋策划,先后为首纠集被告人林坤材、林小锋、谢国琰、刘用土、傅仁熊、林克进、林本清、陈能强、刘必元、吴安彪、林坤银及其他同案人(另案处理),分别组成2个抢劫犯罪团伙。他们出资租赁作案船只,购买作案凶器,确定人员分工。尔后,他们分别驾船窜到浙江省南麂、北麂、披山等海域和福建省台山海域,先后抢劫6次。作案时少数人留在船上接应,多数人由陈能强或林贤武等人率领,对6艘船上的28名被劫船员进行威胁、殴打、捆绑、蒙眼等,然后劫取船上的现金人民币31300元、外币53500元、鱼虾5吨多及金器、对讲机、收录机、手表等财物,计值人民币12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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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上列被告人及同案人共62人,分别组成6个犯罪团伙,在海上进行抢劫、杀人作案共11起,抢劫船只11艘(其中炸沉炸毁5艘),被劫船员62人(其中被杀害33人),劫取现金人民币、外币、金器、香烟、鱼虾等财物,计值人民币540000余元。抢后销赃,各犯平分脏款。

    本案各被告人的罪责如下:

    1.被告人王玉恩为首策划组织了3个海上抢劫团伙,与团伙中的其他主犯共谋决定劫船4艘。王指挥同伙持械威胁、捆绑、殴打被劫船员,杀害船员26人,抢劫人民币、外币及香烟、鱼虾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王直接捆绑船员10人,杀害船员8人,炸毁船只4艘,并为主销赃,分得赃款22000余元。

    2.被告人林本清与有关主犯共谋进行海上抢劫,先后为首或为主组织了3个团伙,在作案船上担任船老大,参与策划抢劫和共谋杀人灭口。林负责驾船配合作案8起,参与劫船8艘,杀害船员26人,炸沉船只4艘,劫取财物计值人民币38万余元。林还为主销赃,分得赃款19000余元。

    3.陈能强与他人为首策划组成海上抢劫团伙。作案时,陈为主决定抢劫,指挥同伙威胁、捆绑被劫船员8人,杀害7人(陈直接杀害2人),劫取人民币52000元,炸毁被劫船只,本人分得赃款4500余元。陈能强还参加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3个团伙,作案6起,参与劫船6艘。在作案中,陈担任副轮机员,2次参与共谋抢劫和杀人灭口,参与捆绑、殴打被劫船员多人,直接杀害其中5人,并参与炸船1艘,陈分得赃款15000元。

    4.被告人汤顺勇积极参加被告人陈能强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汤参与商议抢劫分工和杀人灭口,直接参与捆绑船员1人,杀害2人,并参与炸船。汤分得赃款4500余元。

    5.被告人林坤财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2艘。在作案中,林持械看守被劫船员,参与杀害被劫船员4人,组装炸药包和抢鱼。林分得赃款1000元。林还积极参加同案人谢依锦、林贤武等人为首的2个海上抢劫团伙,参与预谋抢劫作案6起,在一起中担任副轮机员,劫船6艘。林持械对被劫船员多人进行威胁、捆绑、蒙眼和关押。林分得赃款10800元。

    6.被告人谢国琰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及同案人林贤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加动船3艘。在作案中,谢参与商定抢劫,捆绑、关押被劫船员,伙同杀害船员1人,参与炸船1艘。谢分得赃款14100元。案发后,谢的亲属送谢投案,谢有立功表现,并退出部分赃款,但在关押期间曾企图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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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被告人陈建仁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陈参与共谋抢劫,为主或参与捆绑被劫船员5人,参与杀害1人。陈分得赃款12000元。

    8.被告人林以善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持械殴打被劫船员,参与杀害船员1人。林分得赃款6200元。

    9.被告人林以品积极参加陈能强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购买凶器,分工管钱,并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对被劫船员进行威胁、捆绑、关押,并参与商议杀人灭口,杀害3人。林分得赃款4500余元。

    10.被告人肖依平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担任轮机员,参与购买作案工具,并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肖持械看守被劫船员,负责修理作案船只,并参与炸船。肖分得赃款5200元,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

    11.被告人林小锋积极参加同案人谢依锦、陈清国等人为首组织的2个海上抢劫团伙,参与租赁作案船只,参与劫船6艘。在作案中,林捆绑、殴打被劫船员2人,并多次参与关押船员,胁迫他们交出钱财。林分得赃款10800元。

    12.被告人林振汉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在船上担任副老大,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持械把守舱门,并驾驶被劫船只,以配合同伙进行杀人和搜抢活动。林分得赃款4500余元,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

    13.被告人王玉栋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加劫船1艘。在作案中,王持械看守被劫船员,参与杀害1人和打昏1人。王分得赃款1600元。

    14.被告人刘用土积极参加同案人谢依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担任轮机员,参与劫船2艘。在作案中,刘留在作案船上开机、接应赃物和保管赃款。刘分得赃款9200元,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

    15.被告人傅仁熊参加同案人谢依锦、林贤武等人为首组织的2个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4艘。在作案中,傅多次持械威胁、关押被劫船员。傅分得赃款108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16.被告人陈兴玉参加同案人林贤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3艘。在作案中,陈持械威胁和看守被劫船员。陈分得赃款2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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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被告人林克进参加同案人林贤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4艘。在作案中,林留在作案船上接应。林分得赃款1900元。

    18.被告人吴安彪参加同案人林贤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担任炊事员,参加劫船4艘。在作案中,吴3次留在作案船上接应,1次参与持械看守被劫船员。吴分得赃款300元。

    19.被告人刘必元参加同案人谢依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担任炊事员,参与劫船2艘。在作案中,刘持械威胁、看守被劫船员。刘分得赃款9200元,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

    20.被告人林乃松参加陈能强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但任炊事员,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留在作案船上接应,并传递抢劫时用的石块。林分得赃款4500余元。

    21.被告人林坤银参加同案人谢依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在船上担任副老大,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持械威胁被劫船员。林分得赃款9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部分被毁船只勘查笔录、对部分被害人浮尸检验结论及查获的部分赃物为证,各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审判」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分别为首纠集其他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有指挥地使用暴力手段,在海上进行抢劫犯罪活动,劫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杀害众多被劫船员,炸沉多艘船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汤顺勇、林坤财、谢国琰、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振汉、王玉栋等11人为首组织或积极参与抢劫活动,并直接参与杀害被劫船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依平、林小锋、刘用土、傅仁熊、林克进、陈兴玉、吴安彪、刘必元、林乃松、林坤银等10人积极参与海上抢劫并参与炸船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汤顺勇、林坤财、谢国琰、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肖依平、林小锋、林振汉、王玉栋、刘用土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傅仁熊、林克进、陈兴玉、吴安彪、刘必充、林乃松、林坤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国琰在发案后虽能投案并提供同案犯潜逃线索,但在羁押期间伙同同监犯挖墙凿洞企图脱逃,不能认定为自首,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傅仁熊、林坤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坤财虽部分罪行系不满18岁时所为,但18周岁后继续多次进行海上抢劫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栋作案时未满18岁,应当从轻处罚。该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2月3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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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汤顺勇4人均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坤财、谢国琰均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建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以善、林以品二人均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肖依平、林小锋均犯抢劫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振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玉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用土、傅仁熊、陈兴玉、林克进、吴安彪、刘必元、林乃松、林坤银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刘用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傅仁熊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陈兴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林克进、吴安彪、刘必元各有期徒刑八年;林乃松有期徒刑七年;林坤银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汤顺勇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汤顺勇、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肖依平、林小锋、刘用土均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有出入,本人不是主犯为理由;林坤财、王玉栋、傅仁熊均以作案时或部分作案时未满18岁,系从犯为理由;谢国琰、林克进以有投案自首或立功表现为理由,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汤顺勇、林坤财、谢国琰、肖依平、林小锋、刘用土的辩护人以同上理由进行辩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列上诉人和被告人抢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汤顺勇、林坤财、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小锋、王玉栋、傅仁熊、林克进、及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林振汉、陈兴玉、吴安彪、刘必元、林乃松、林坤银等18人量刑适当;但对上诉人谢国琰、肖依平、刘用土3人处刑偏重。上诉人谢国琰论罪该处死刑,但有投案、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肖依平、刘用土按其犯罪情节和认罪、退赃表现,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汤顺勇、林坤财、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小锋、王玉栋、傅仁熊、林克进9人上诉无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1993年4月14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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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驳回上诉人汤顺勇、林坤财、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小锋、王玉栋、傅仁熊、林克进的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林振汉、陈兴玉、吴安彪、刘必元、林乃松、林坤银的刑事判决。

    二、撤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谢国琰、肖依平、刘用土的处刑判决;

    上诉人谢国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肖依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刘用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抢劫、故意杀人犯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汤顺勇、林坤财、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小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评析」

    一、本案所列被告人及同案人原来都是渔民,但他们企图通过不法途径暴发横财,终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由于这伙海匪一度在闽浙海域猖獗横行,使沿海渔民人心惶惶,对沿海的渔业生产发展和海峡两岸的民间交往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坚决贯彻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

    二、对本案共同犯罪的形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为6个海上抢劫集团。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具有犯罪集团的若干特征:一是人数较多,每起作案均有10多人参加。二是有一定的组织和犯罪分工,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三是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出海前,预谋策划、发展成员、筹集资金、租赁船只、购买凶器等;出海后,追踪作案对象,伺机抢劫。四是对社会危害极大。但是,从全案看,这些犯罪团伙还不具有相对稳定性。在6个犯罪团伙中,只有1个团伙连续进行4次抢劫活动,其他5个团伙都仅作案一、二次之后就散伙,而且各团伙的成员互相交义,有入有出,组织比较松散,由于全案尚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犯罪集团性质,所以只能认定为犯罪团伙,按共同犯罪处理。

    三、在定罪上,本案被告人实施了抢劫、杀人和炸船的多种严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已分别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公共安全三个犯罪客体,符合抢劫、故意杀人、爆炸三种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定三个罪名实行并罚。但一、二审法院考虑,对这些海匪必须依法严惩,如果罪名定得很细,一人多罪分别量刑,反而不利于严惩罪犯。所以,一、二审法院对案犯的炸船行为只作为抢劫罪的一个情节,从重惩处,而不另定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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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处刑上,一、二审判决都体现了严惩重判。一审判处11人死刑,二审将其中的2人改判死缓。对于上诉人谢国琰改判死缓,是对谢的亲属送谢投案和谢的立功表现予以肯定,依法从轻处理。对上诉人肖依平改判死缓,是考虑按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退赃表现,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对其他9名案犯则均维持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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