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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529”府谷特大抢劫杀人案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情简介】

公诉人: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

2006年春季,被告人张宏怀购买单管猎枪一支,左轮小口径手枪一支,子弹30枚,藏匿在在灵石县英武乡张家山村家中。2008年3、4月间,被告人张宏怀于产生了到经济发达地区实施抢劫的念头,于是找到赵国强,经密谋后将作案地点选在山西柳林,张宏怀买了两顶白色太阳帽、两双黑色手套,又村找到其藏匿的单管猎枪一支、左轮小口径手枪一支以及三发猎枪子弹、六发左轮手枪子弹。

2008年4月18日,张宏怀、赵国强来到柳林县城,次日早上8时左右,二被告人驾车窜至柳林县农业银行桥西营业所,等待提取大量现金的人出现,10时许,柳林县聚财煤业有限公司会计庞建刚、出纳李玉连在农行提取25万现金,乘坐司机康武军驾驶的桑塔纳3000小轿车离开,二被告人驾车尾随,中途庞建军带了5万元现金下车离去,李玉连、康武军从北山运煤专线返回煤矿,当行至枣林洞口时,康武军停车小便,二被告人便戴上太阳帽,手持枪支,超过桑塔纳3000将车停下,张宏怀持猎枪顶住康武军头部将其控制,赵国强打开桑塔纳3000右车门持左轮手枪顶住李玉连头部将其控制,然后威胁二被害人进入桑塔纳3000的后备箱内,抢走车内的20万元现金和价值985.35的手机两部, 锁好后备箱后,驾车回灵石县,分霍赃款。张宏怀将两支作案枪支、子弹藏匿在英武乡张家山村。

2008年5月被告人张宏怀又决定在府谷县实施抢劫,纠集尤文强、赵国强、彭德华加入。5月29日上午8时许,四人窜到府谷县工商银行对面的马路边上将车停下, 9时30分左右,府谷县新民镇中六焦化厂会计史学晓和司机张艳表驾驶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在工商银行提取了200万现金离开时,四人尾随其后,当尾随至府谷县孤山沈焉煤检站下行车道时,尤文强拉响警报器,喊话让越野车靠边停下,赵国强立刻加速超车,将越野车逼在路边停下,彭德华持榔头将越野车的副驾驶室车门控制,拉开车门,用榔头在史学晓头背部打了几下,尤文强持手枪对着史学晓的头部,张宏怀、赵国强控制司机张艳表,并打开车门,赵国强随即抢走车钥匙,张宏怀便用猎枪在张艳表的后背部开了一枪,致张艳表当场死亡,又绕到副驾驶室门前向史学晓的头部开了一枪,将史学晓打死,此时,尤文强、赵国强将200万元现金搬到了桑塔纳车上,将车头调转,张宏怀、彭德华撤离时又抢走史学晓的2600现金和价值1088元的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一部,四人驾车逃回灵石县,分赃后各自回到家中。

【公诉】

2009年4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致两人死亡,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3条第(四)、(七) 项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怀的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

法律界认为,本案三被告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并具有持枪抢劫、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这几个加重量刑的法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院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量刑档次内判处三被告,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被告人张宏怀购买于单管猎枪一支,左轮小口径手枪一支,子弹30枚的行为,应与其抢劫行为分别独立定罪量刑,依法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法院应对被告人张宏怀以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了财产权利,而且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因此法律对抢劫罪规定了相对于其它财产犯罪较重的刑罚,其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可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其它财产犯罪的最显著特点。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手段是抢劫罪定罪量刑的关键。实践中最常见的强制手段是暴力,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注意,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抢劫罪,暴力的轻重程度对定罪没有影响,但是,暴力程度直接决定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威胁性,因此,是本罪主要的量刑情节。

持枪抢劫,是性质比较严重的暴力手段。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人不仅持枪抢劫,而且开枪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酿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抢劫罪是性质非常严重的财产犯罪,抢劫犯罪行为人以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严重威胁了其人身安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罚则,法律界提示,应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切不可为一时贪念实施抢劫行为,否则将会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

【裁判要点】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宏怀、彭德华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国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赵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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