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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能否受让外商投资企业股份的转让
发布日期:2015-09-08    作者:谭玉英律师
中国公民能否受让外商投资企业股份的转让甲公司是外商企业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为中国公民。20055月甲公司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乙公司10%股权转让予丙,丙支付转让款120万元,分两次付清,首款40万为协议签订之日起5天内支付,余款80万为甲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经过乙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此后丙公司如期支付首款,甲公司由于在股权报批手续上遇到困难而无法按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甲公司按照协议内容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中国法律禁止中国公民向外商企业投资,故该协议是无效的,甲公司没有必要继续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这是一起中国公民受让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的纠纷由此引发一个思考点是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企业的股东。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作企业,对此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类型的不同分别进行分析。
《外商投资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即,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中国公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主体限制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也排除了中国自然人的股东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也将中方合作者限制在“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
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了“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股权转让,除了双方真实意志下协商一致且内容合法、受让主体资格上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外,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手续还必须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登记。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两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将被质疑。
中国公民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成为外商企业的股东的。根据商务部2009年修改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即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后认购其增资,使后者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原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并购后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其股东身份仍是可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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