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因做生意差钱找到同村的罗某借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年后,罗某多次找王某催还,王某因生意失败,无钱归还,便与其弟(13岁)二人共谋将借据抢回销毁。一日晚,王某与其弟到罗某家,以还钱为名叫罗将借条拿出来,罗拿出借条后称要见钱才还借条。王某见骗不到借条,便用一根木棒向罗头部打去致罗晕迷,其弟将借条抢走并烧毁。罗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对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王某事前合法取得40000元,虽然事后为赖帐而使用暴力抢劫了借条并予以烧毁,但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实际债务关系并未消失,借条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财物,不能成为抢劫的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王某出于赖帐目的,使用暴力抢劫自己出具给他人的借条,实质上是抢劫了40000元财产,借条具有抢劫罪规定的财物的属性,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借条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包括金钱、物体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其所蕴含经济价值的证卷、凭证、证件等,比如:国库卷、股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规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卷、有价票证等,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众所周知,抢劫罪中的”财物“与盗窃罪中的”财物‘’,其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它们也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
我们都不得知道,财产权利文书、证件是占有、取得某项财产的根据。有此证据,就可以证明自己拥有某项财产或可以取得某项财产,丧失此证据就要丧失某项财产。因而,它具有潜在的或间接的经济价值。与一般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卷、有价票证等相比,只是不能流通或交换。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卷、有价票证同样不能用于交换或流通而可成为抢劫对象,因而,像借条这类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亦可以成为抢劫对象。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财产权利文书、证件都应当可以成为抢劫对象。要成为抢劫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与财产本身的取得与丧失有直接关系,即有此文书、证件就能占有此财产,没有此文书、证件,就要丧失此财产;二是行为人取得此文书、证件,就意味着取得该财产,包括消灭自己应当承担的某项财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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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实质上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财产权利证件,具有与其记载的债权债务等同的经济价值,它实际上就是对于其记名的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有价支付凭据。从本案来看,有40000元的借条,罗某就可以籍此证明自己拥有要求王某归还 40000元欠款的权利;而丧失此借条,罗某失去了证明自己借款给王某的唯一凭证,进而丧失主张王某归还40000元借款的权利,也就是说,罗某已经丧失了40000元财产。王某抢得此借条并烧毁后,就消灭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从而完全控制并非法占有了他人的40000元财产。此借条对于王某和罗某双方均具有经济价值,它符合抢劫罪中规定的财物的属性。
因此,借条也可成为抢劫对象,本案中王某为赖帐而使用暴力抢劫自己出据给他人的借条并予以烧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