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一是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二是张某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即用力推倒了齐某,但他对推倒齐某会发生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三是张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理由是,张某在主观上想用自己的双手用力把二人劝解开,防止事态的扩大,因为疏忽大意,推倒了齐某,造成重伤的结果。客观上张某推齐某倒地后即造成左侧枕部颅骨骨折,右侧颅内出血,达到了人体重伤标准,而且这一重伤结果与张某的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建立在主客观辩证统一关系基础上的,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不能只以结果定罪。从客观上看,齐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有关,但从主观上看,张某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因为张某不会在短时间内了解到被害人是穿拖鞋,喝了酒,用手一推就可能站立不稳,可能产生倒地的结果,他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用力推开吵架的两人,其中齐某会倒地后死亡。张某当时只是想把二人劝开,息事宁人,避免事态的发展,可见齐某的死亡结果,张某并无主观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纯属意外事件,张某不负刑事责任。郭国斌 李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