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上半年,某统一征地事务所向某村征地。在征地过程中,由于统一征地事务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多补助给该村征地补偿费50000元。由于村干部将这笔经费领回后保存在家里,没有及时存入银行,被小偷吴某盗走。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吴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他盗窃的这50000万元征地补偿费不是该村的合法财产,该村对财产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按盗窃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本案产生分歧意见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盗窃失主没有合法所有权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
首先,从失主对财物占有途径的状态和合法性来看,只要失主占有的财物不是国家法律禁止占有或违法犯罪而获得,就应视为失主的合法财物,而不能片面地要求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失主的合法财产,既包括享有所有权的财物,又包括没有所有权,但依照法律或者契约约定而占有的财物。如代为保管和无因管理财物。
其次,虽然从我国民法学上看,不当得利是受益人对获得不当得利的给付,是非法占有,但其非法性属私法调整的范畴,是指占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与我国刑法和行政法等公法所确定的非法占有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占有。由此,我国刑法并不排斥不当得利,不认为不当得利的受领物为非法所得而禁止受益人占有。相反,相对于受益人,其对受领物占有期间,其权利义务与其某些因合同、无因保管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是一样的,其所占有的受领物也受到我国刑法等公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盗窃案中行为人所盗窃财物必须是失主具有所有权的财物的传统观点是不正确的。吴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对象虽然失主没有所有权,但也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曹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