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袁律师心得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案情:张某(女)与焦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北京市焦王庄村出台政策,规定嫁到焦王庄村登记结婚的女士可补助50平米楼房面积,却唯独没有补助张某,张某不服要求诉讼解决。
庭审:被告村委会答辩:被告已经对张某的配偶焦某进行了安置,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供关于本村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审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享有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面积50平米。
律师解析:最大的焦点就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笔者曾多次代理过此类案件,有的案件法院以“村民自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实话实说不能排除地方保护的因素,因有的案件村民是与村委会签定了合同的,完全属于《合同法》范围,法院仍以上述理由裁驳,确实不能让人信服。
本案中,村委会在2011年曾发过公告,确定了补助楼房面积的政策,而张莫完全符合公告中规定的条件。依据《民法通则》及《证据规定》完全是可以胜诉的,但本案自立案起就非常不顺利,耗时一个多月法院才给立案,确实是好事多磨。
法院最终按举证责任倒置,以村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张某的配偶焦某进行了安置为由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总结: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因笔者之前有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被驳回,故有的案件避开此案由以合同纠纷起诉,效果更好。本案胜诉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张某有村委会之前发的公告,所以各位当事人在诉讼前一定注意要保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