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作用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5-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可知: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即法律应该在行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要求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故法(不溯及既往);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所以法律应该是(确定的);
(3)前在的、确定标准,导致了行为的后果是(可预测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故法律应该是(稳定的)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应该是(统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标准,所以法律不应该只关注人的行为的个别性,而要关注行为及条件的共性,故法律应该具备(一般性);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故法律应该具备(公开性);
(8)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法律 敎育 网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是(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从而个案不正义。
然而:
法律的滞后性有两种情形:
(1)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内容滞后:导致合法而不合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确定;僵硬。
【提示】在复习的过程中,对法的局限性应该熟练掌握其推导过程和具体表现、克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