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精讲:法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5-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的作用的特点:
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
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①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
②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例题·不定项】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
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
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1-89)
A.法的指引作用
B.法的评价作用
C.法的预测作用
D.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本案中,因法律禁止“酒驾”,故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表明其行为受到法律的指引,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没有体现法的评价、预测和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