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规范作用
发布日期:2015-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律敎育 网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答案】BCD
【考点】法的作用
【解析】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