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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5)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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