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彭州市交通局原局长肖正发在公路修建工程招标中涉嫌受贿一案依法进行宣判,被告人肖正发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其受贿所得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肖正发捕前系彭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其担任该市交通局局长并全面负责交通局的各项工作,期间,一个体老板以其他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资质和名义,先后从交通局取得该市彭什路、川西旅游环线敖关段等工程,并在肖等的关照下顺利获得拨付工程款231万余元。为表示感谢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该个体老板分三次送给肖正发现金11万元。
法院认为,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另查实肖有自首情节,在审理过程中退出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且肖还自愿认罪,综合以上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可对肖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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