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杨建中在1999年至2005年任四川省原眉山地区建委副主任兼滨江路开发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眉山市建委副主任、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13余万元(含现金和房产折价)、美元2.5万元,此外还有220余万元人民币、45285元美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1999年3月,乐山市东能集团董事长王德军承建眉山新区滨江路工程,为感谢杨建中的“关照”,王德军于2000年春节送给杨建中人民币1万元。同年3月,王德军为使自己在滨江路中增加的工程量得到杨建中的签字认可,又在一茶楼送给杨建中人民币10万元。
2001年,刘某某承包修建眉山新区南北段道路工程完工后,于2002年10月送给杨建中15万元。
不仅如此,杨建中还把自己的女儿作为聚敛钱财的工具。2005年5月,杨建中女儿在北京举办婚礼,杨建中邀请四川景地、四川万景、眉山多友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到北京赴宴,房产老板当然不会放过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以礼金形式贿赂杨建中,就此一场婚礼,杨建中就收受人民币20余万元、美元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