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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局长不交过路费也犯妨害公务罪吗?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周某是某省地区行政公署交通局局长。

  1998年3月2日上午,阳光明媚,春意盎然,周某乘车携妻女及子去海洋公园游玩。回来的路上,碰见本单位副局长全家4人,周邀其上车,于是一行7人乘坐交通局汽车驾驶员赵某驾驶的该局所属日本国产YID01B型丰田海狮牌12座旅行车回家。

  车行至某市某公路管理所收费站第7号收费亭,正在亭内执行职务的收费员冯文根据物价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驾驶员赵某征收了过路费人民币4元n赵某提出,行车执照上核定的人数是9人,应收人民币2元,并将行车执照交冯文核验。冯接过行车执照还没来得及核验,周某等人即下车与冯发生争吵。争吵中,有人进入收费亭,冯忙将装有1000余元现金和1.8万余元票据的票款箱锁上,手提票款箱提出要找领导解决争端。冯走出收费亭,去封闭7号收费车道,在经过周某乘坐的汽车时,周某却突然提出: “上车!上车!”遭冯拒绝。周某开始推拉冯文,要其上车,此时周某的儿子周雨奋(21岁,某地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也一起拉拽、推拥,把冯文挟持上了汽车,跌坐在车门处的地板上。之后周某急令司机赵某:“开车!”赵奉命驾车驶离该公路管理所收费站,冯文在车上连声呼救: “来人!”赵某、周某和周雨奋对冯文进行辱骂,胁迫冯文退钱;冯不退,周某威胁冯文说:“你要不退钱我们就把你拉走!”直至逼迫冯文退出2元钱和行车执照,然后才放冯文下车。冯文被挟持离收费站的工作岗位约1公里,周某等人在哄笑声中驾车疾驶而去。收费站的管理人员闻讯后即乘车追赶,两次追上周某所乘车并示意停车,司机赵某两次请示周某并减速、停车,周某命令其不准停车,加速行驶。赵某无奈,只得驾车高速驶离。冯文因被暴力挟持,致身体多处受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双肩、右腕软组织擦伤,右膝及软组织挫伤;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造成冯文所负责的某公路管理收费站第7号收费亭空岗达2小时。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分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施加的暴力的程度对国家工作人员尚未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伤害,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则牵连触犯了伤害罪或杀人罪,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收费员冯文正常执行公务,而仍不中止,冯文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表示要找领导解决时,周某又采用暴力手段,胁迫冯文上其所乘车辆,并用威逼的方法,强制冯文退回2元其自认为多收的票款和行车执照,造成冯人身权利受到伤害和正常收费道口空岗事件的发生,并在收费所管理人员驱车追赶示意停车时,强令司机高速驶离收费所,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正常公务的执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已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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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提示]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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