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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第三百四十七条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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