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发布日期:2015-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送达: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关注民事诉讼法法条第七章的内容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民事诉讼法法条第九十三条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简述现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答: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谓“情况紧急”是指: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理解记忆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